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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9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在义乌市稠州北路336号简爱玺悦酒店801房间内,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卢某某讨要7888元欠款,被告人卢某某以取款需要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卢某某将骗得的10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商贸区鹰派酒店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转账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转账记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均琪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9****2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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