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在被告人卢某某承包的邓州市刘集镇浅湾村电力提接入户工程施工中,工人王某甲从电线杆上摔到地上,后经邓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涉案工程系刘集供电所农电工石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卢某某召集王际成等工人,对准卢某某结算工资,并安排食宿。被告人卢某某组建的工程队无相关施工资质,所使用王某甲等工人无《电工证》等证件,施工违反电力安全管理相关规定。2019年4月21日,邓州市供电公司与王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居民死亡证明、所务会议记录、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委托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 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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