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11390元的价格向某某抛(已起诉,另案处理)购买一只活体穿山甲,当日,莫某某将活体穿山甲带到阳江白沙高速出口处,通过恩平至罗定的大巴将穿山甲寄给卢某某,后卢某某将该活体穿山甲宰杀食用。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又向某某抛购买一只活体穿山甲,当日,莫某某驾驶一辆灰黑色的SUV小汽车将活体穿山甲从阳江市送到罗定市机场路口交给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即以人民币15675元转卖给了一个叫“镇安仔”的男子(身份未明,另案处理)。
2019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罗定市大新北路29号大新市场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共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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