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9********,汉族,高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镇**村,住**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3时04分,被告人卫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号为晋L****5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吉县**街**宾馆附近街道时,因车辆故障,前引擎盖着火,附近执勤交警前来救援时,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3.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9001051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省临汾道路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主干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驾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许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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