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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14日,被告人卫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的虚假消息进行诈骗,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郭某甲等12人被骗,涉案金额为10775元,其中被告人卫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返还被害人郭某甲5850元、段某某500元、裴某某45元,“**”100元,实际诈骗所得4280元。现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截图、微信账单详情等;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9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3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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