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之一,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凌晨1时左右,古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VU****的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途经揭西县坪上镇卫生院路段时被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对古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相片制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 杨某某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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