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村,住本村。2010年1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阳泉市矿区****。1984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6年因盗窃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6月1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伙同董某某(在逃)、姬某某(在逃)窜至阳泉市郊区河底镇苇泊废旧铁厂配电室内,盗窃变压器铜质刀闸开关,将所盗物品卖至平定县****村李某甲、李某乙夫妻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3800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伙同董某某、姬某某窜至阳泉大阳泉煤矿西峪村第二煤矿废旧的配电室内,盗窃铜芯电缆线,将所盗物品卖至李某甲、李某乙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250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伙同董某某窜至盂县路家村镇中煤集团玉泉煤矿配电房内,盗窃电缆、母排、母线桥等铜质配件,将所盗物品卖至李某甲、李某乙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6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郝继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敏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郝某某现被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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