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职检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大学本科,现住长岭县**镇**小区,原长岭县**局**大队**,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任长岭县**局**乡**所**期间,2011年3月6日,在**乡**村**屯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史某某在刘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下,授意时任**派出所基层**董某某(另案处理)将此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不予移交长岭县公安局侦办查处,董某某遂将此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没有移交长岭县公安局侦办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及解除留置决定书、被调查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史某某忏悔录、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及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卷宗复印件、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涉案财物登记表及说明、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及通话记录单、长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拘留证、证明、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田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田某乙、鲍某某、张某甲、袁某某、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苗某甲、朱某丙、苗某乙、李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受他人请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春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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