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涉嫌交通肇事)(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聋哑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19********1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住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民族路***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窝依莫克镇通克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族路393号住宅西北侧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也某某酒后驾驶新HA61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也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史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也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某近亲属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6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人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唐某某、姜也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民主路**号。

2.案卷材料证据5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