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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2日01时3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茂名(临电)A6****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茂南分局城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叶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82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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