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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第*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路**化妆品店内,以介绍安排到高速公路公司上班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曾某某四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0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 被害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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