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阿双,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晚21时,叶某某与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在龙凤妇产医院门口看到莫某某,因莫某某欠叶某某钱未还,叶某某便下车要莫某某还钱,在莫某某表示没有钱后,叶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后由叶某某开车,程某某同莫某某坐在后座,二人将莫某某带至沙子坡一转弯处,叶某某和程某某再次对莫某某进行了殴打,在三人开车返回龙山县城三桥的一处超市门口时,叶某某再次要求莫某某还钱,莫某某表示没钱后,程某某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莫某某,叶某某将车开至世纪广场附近,因莫某某一直打电话借钱,但没有借到钱,叶某某提出让莫某某去宾馆开房,明天再想办法,后莫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皇城酒店开了一间房(3058房间)。房间开好后程某某有事先走了,叶某某在皇城大酒店3058房间内看守莫某某至2019年12月17日中午1时。
2019年12月17日,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到报案登记表、住宿登记、莫某某伤情照片、借条、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前科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2.证人康某某、向某某、田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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