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汽车,车辆由北往南行驶至蒙城县**路**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叶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随后带叶某某到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制定的两个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65mg/100ml,且叶某某能够做到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晓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