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叶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岿美山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5日经定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岿美山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5日经定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1、叶某2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左右,被告人叶某1为了方便将其家位于定南县岿美山镇**********山场上的毛竹砍伐下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挖机从*********开始往******山场开挖山体建林区道路,至其家**山场界址止。

因被告人叶某1在***山场还有一块叫***的山场,2018年10月,叶某1又邀约被告人叶某2接着之前叶某1建的林道继续建林道至***山场,既方便自己运输竹子,以后***山场里的山主想运输竹子出来又可以收取开路补偿费用。叶某2表示同意,同时约定费用各出一半。2018年11月底至2018年12月18日,叶某1、叶某2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挖机在***山场开挖山体建林区道路。

经鉴定,被告人叶某1开挖林地面积9.99亩(其中5.82亩是与被告人叶某2合伙开挖),叶某2开挖林地面积5.82亩,被开挖的林地全部为国家公益林。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叶某1、叶某2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6日,叶某1、叶某2缴交了植被恢复保证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1、叶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叶某2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叶某1、叶某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1、叶某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