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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司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23时05分许,酒后驾驶吉G****1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路与**街路口南侧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声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1份;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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