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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9********,汉族,在读大学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大道***花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三局狗市“上海躲猫猫”宠物店盗窃2只缅因品种的猫,经商丘市梁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被害人李某陈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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