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福建省政和县**镇*****厂,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吉某某在政和县城关***洋*排*号利用拆卸电门线搭火启动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车牌号为闽H*****9宗申牌男式摩托车偷走。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32元。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吉某某在政和县城关***洋*排**号利用拆卸电门线搭火启动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车牌号为闽*****豪爵牌男式摩托车偷走。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43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吉某某在政和县城关***洋*排**号楼一楼利用拆卸电门线搭火启动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闽H*****豪爵牌男式摩托车偷走。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98元
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吉某某在松溪县**工**路***号利用拆卸电门线搭火启动方式,将被害人伊某某车牌号为闽H*****本田牌男式摩托车偷走。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摩托车四辆等物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吉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620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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