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善东路天宫路口,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致赵某车辆受损。双方协商挪车至其他地方协商,被告人向某某驾车逃离至新市场被赵某某拦下后报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光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4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