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九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宾川县**镇***村曹某某家喝酒吃饭,酒后,向某某驾车离开。五、六分钟后,向某某再次返回大黑树曹某某家,因曹某某家大门紧闭,向某某遂多次打电话给曹某某,曹某某均未接电话。之后向某某用自己留有的曹某某家大门钥匙打开曹某某家大门,找到在二楼的曹某某,并质问曹某某为何不接电话,接着将曹某某的电话抢走并走向一楼。曹某某追至一楼院内,向某某再次质问曹某某为何不接电话后将曹某某手机砸烂。接着向某某前往曹某某户老房子厨房,曹某某跟至厨房台坎处时遭向某某殴打,致脸部受伤。向某某将曹某某拖进厨房,与随后跟来的冯某某发生口角,向某某将冯某某推倒并按压在地,顺手拿起厨房内物品砸冯某某的头部,致冯某某头部受伤,并将冯某某准备用于求助的电话砸烂。曹某某见状后前来制止,用旁边的一条凳子砸向向某某,冯某某趁机逃离,曹某某也跟着逃离。之后向某某为发泄心中怨愤,将曹某某户厨房内的洗衣机、电磁炉、豆浆机、桌子、瓷碗等物品砸烂后离开现场。经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曹某某所属伤情为轻微伤,冯某某所属伤情为轻微伤。经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曹某某户被损坏物品及冯某某被损坏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肆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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