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向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向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752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4日,本院以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报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7日,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9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系夫妻,二人结婚多年且感情较好。2013年被害人黄某甲因患病后头脑神志不清,时常怀疑被告人向某甲有外遇,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向某甲。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和被害人黄某甲二人到麻阳县赶集回家后,向某甲按照黄某甲的吩咐做早饭,黄某甲在堂屋内纳凉休息。正当被告人向某甲在厨房内生火时,被害人黄某甲冲进厨房无故辱骂、推搡、抓扯向某甲,将向某甲头部往墙上撞,而向某甲并未反抗。被害人黄某甲打骂一阵后离开厨房。当被告人向某甲将煮好的面片端到堂屋时,发现黄某甲已回到卧室休息。被告人向某甲进房喊被害人黄某甲起来吃面片,黄某甲躺在床上又开始辱骂向某甲,并恐吓向某甲今日必须将其打死,死后仍然让其出丑。向某甲听到黄某甲的话语,非常气愤,想到自己常年遭受辱骂、殴打,为避免自己再次遭受黄某甲的殴打,于是从卧室角落里拿起一把羊角钉锤,对着被害人黄某甲的脸部、头部、胸部等多处位置击打,因黄某甲反抗无效,被向某甲当场击打至死。随后,被告人向某甲将此事告知黄金成的侄儿黄某乙,并带其到家中查看。黄某乙确认黄某甲死亡后,给村支书龚某某等人打电话,龚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立即向泸溪县公安局报案,民警赶到后将正在家中等待处理的向某甲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向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黄某甲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造成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龚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黄某戊、向某乙、杨某某、黄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州公物鉴(法物)字(2019)161号、泸公物鉴(法尸)字(2019)10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黄某甲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润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碟5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