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乡**村**号,现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于2020年4月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J临0****07号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由延安市宝塔区杜家沟工地行驶至杜家沟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9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2mg/100ml;经陕延全机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陕J临0****07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吕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吕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凌晨时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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