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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本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晋C*****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盂县恒泰加油站到盂县路家村途中,于23时35分行至国道239线盂县汽车站路口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置的大气污染管控点时,因民警禁止其通行,遂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两次结果分别为212.8mg/100ml、200.1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3.3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军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盂县****村。(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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