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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营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其朋友邵某某、周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银领KTV门口与曹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吕某某手持棒球棒在银领KTV门口处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吕某某未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证人周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银岭KTV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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