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9********,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村**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在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生产街、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山东省威海市**号楼下,窃取财物3次,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鲁******小型普通货车1辆,窃得被害人郑某某的鲁******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窃得被害人丛某某的鲁******普通货车1辆。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80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郑某某、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吕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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