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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文盲,住淅川县金河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金河镇火煤村往淅川县电影院方向行驶,行至淅川县金河二桥东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55mg/100ml。

2.2019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淅川县灌河流域四桥附近水域使用小眼渔网捕鱼,被金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淅川县灌河流域贾沟码头以上属于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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