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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吗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20**********,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住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7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8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20**********,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浩罕乡依西强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色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伯什克然木乡永红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吗某某、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吗某某自己一个人一次,和艾某某一起三次一共盗窃了28878元,案发以后22938元价值的赃物已追回;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自己一个人一次,和吗某某一起三次一共盗窃了24078元,案发以后19438元价值的赃物已追回;犯罪嫌疑人色某某窝藏7496元价值的赃物,案发以后7496元价值的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你院判处被告人某某1年2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艾某某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某某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迪力拜尔阿不都米吉提

                              穆耶赛尔·居麦尔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吗木提·艾尼、艾孜麦提·库尔班在喀什市看守所,被告人色丽米古丽·赫依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份起诉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意见书,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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