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27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后寨村阳家寨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贵GPE355小型汽车从安顺市区沿黄果树大街往安顺西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果树大街万邦建材市场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朱应祥驾驶的贵GPT520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带被告人吴某进行血液乙醇鉴定,被告人吴某的血液经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175.46mg/100ml。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朱应祥的询问笔录;5.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液乙醇含量为175.46mg/100ml;2.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3.认罪认罚;4.已赔偿被害人。故建议判处吴某三个月以下拘役,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9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联系电话18224606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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