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号,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三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姐姐曾某某、妻子范某某一起到牧马人酒吧唱歌后,吴某某和范某某开曾某某的大众车先走。后吴某某见其曾某某没有坐彭某甲的别克车跟过来,就打电话给曾某某问其原因。电话接通后,曾某某就在电话里面哭,并讲有人打了她。后吴某某立即喊范某某掉头开车返回酒吧,得知曾某某在酒吧停车场与受害人向开全因让车发生纠纷后被向开全打伤,且向开全已经离开,而向开全的车还留在现场。吴某某就走到酒吧停车场捡起一块水泥砖拿在手里背起来到酒吧收银台去找向开全,询问得知向开全是洛塔人后,吴某某就给其舅舅向某甲打电话喊其到酒吧来解决问题。吴某某见向开全未来,姐姐曾某某一直在车上哭,就捡起自己丢在人行道上的水泥砖将向开全车子的驾驶室后车窗砸烂。向某甲和被告人刘某某一起来到酒吧,在酒吧门口吴某某要向某甲把向开全叫过过来,如果不过来就把向开全的车砸了,刘某某听见后随即就在酒吧停车场上找了一块水泥砖给向开全车子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一阵乱砸,向某甲看见刘某某砸车,便跑上前去制止,这时吴某某把向某甲手拉住并站在向某甲前面拦住叫向某甲不要管,刘某某将向开全车砸烂。后吴某某又捡起一块水泥砖拿在手里返回酒吧收银台去吓向开全在场的朋友,逼其把向开全喊过来。见向开全还是没有过来,刘某某就给吴某某讲“我给车砸了”。得到吴某某的默认后,刘某某又在车子附近捡起一起水泥砖将向开全车子的驾驶室后车窗、车身右侧(副驾驶座一侧)车窗、后挡风玻璃砸烂。刘某某在酒吧门口打电话给龙某某,叫其带刀子过来,随后龙某某(男,15周岁)和郝儒龙驾车来到酒吧,刘某某见状就跑了过去,吴某某也跟着跑了过去。刘某某和龙某某两人从郝儒龙的车子后备箱里面各拿了一把管杀,两人用管杀分别将向开全车子的大灯、尾灯、引擎盖、四个车胎、车身右侧前后两车门的车窗窗框及框顶、车内座椅靠背等部位砍坏。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向开全被砸毁车辆损失总价值为22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全部损失,已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华塘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来华塘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入院记录、前科材料、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龙某某、曾某某、范某某、向某甲、彭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洗洛镇洗洛社区3组52号,电话:1857433****、1857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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