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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碧桂园*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脚手架约240个,后将窃得的铁质脚手架卖给能大废品店,获利人民币2410元。

2、2020年8月29日1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扣件约500个,后将窃得的铁质扣件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获利人民币1662元。

3、2020年8月3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以加班为由,让不知情的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在梅州市梅江区**镇***园*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脚手架约500个,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了150元加班费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独自将窃得的铁质脚手架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获利人民币4830元。

4、2020年9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脚手架约150个和铁质扣件约270个,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将窃得的铁质脚手架和扣件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获利人民币239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分得赃款1195元人民币。

5、2020年9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脚手架约245个,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将窃得的铁质脚手架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获利人民币245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分得赃款1225元人民币。

6、2020年9月5日21时至2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得工地铁质脚手架约87个铁质脚手架和约900个铁质扣件,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将窃得的铁质脚手架分量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获利人民币241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1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人民币。9月6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将窃得剩余的铁质脚手架和铁质扣件运至上述同一废品店内贩卖,独自获利人民币1338元。

2020年9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期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平台处,窃取工地铁质扣件359个,在搬运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雯丽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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