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3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行为,于2019年8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村**号其住家内容留蔡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8月30日,吴某某因吸毒行为被民警查获,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