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赁的漳浦县**镇**花园**期**栋**室,先后容留女青年郑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牟利。2019 年10 月15 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751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蓝跃炳
检 察 官 黄梅君
2020年4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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