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5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拒不执行裁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2020年1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吴某某在肖某某名下的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开发的**县**步行街小区项目内负责处理纠纷、协调等工作。因肖某甲诉肖某某债务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裁定:对**县**镇**的21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隆回县人民法院多次在被查封商品房的门前、楼道及小区等处粘贴查封公告。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其所属一套商品房被隆回县人民法院查封,仍转售给他人。

2018年4月19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楼盘预售信息时,遭到了吴某某等人的辱骂、推搡、踢打,吴某某还抢夺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致使隆回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开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隆回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及执行立案材料、隆回县法院执行笔录6份及照片、收条及银行对账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照片、印章准刻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向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伍德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依法查封的房产予以转让,并伙同他人,对执行人员执法时采取暴力行为,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