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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0********,壮族,大学本科,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现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桂R****5号小轿车沿国道209线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被害人韦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右前方同向行走。于19时38分许至国道209线3480KM+600M处(即**镇**村路段)时,因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桂R****5号小轿车车头右侧由后碰撞到被害人韦某某,造成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桂R****5号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2020年1月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韦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人民币114578元,另外被告人吴某某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3677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是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街道**村**屯**号,联系电话186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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