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独自骑摩托车从安徽安庆老家出发,后进入江西境内。因赌博欠网贷,吴某某决定偷东西换钱用。被告人吴某某遂开始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上白果村一家小卖部盗得被害人舒某某OPPOA73手机一台。
2.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商城北门楼**专卖店盗得被害人胡某某VIVOY97手机一台。
3.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进贤县某商店盗得红米手机一台。
4.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丰城市**社区**号的废品收购站盗得被害人徐某某OPPOA5手机一台。
5.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丰城市**镇被害人熊某某的诊所盗得华为nova3i手机一台。
6.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新干县**大道**号的**美容店盗得被害人陈某某VIVOX7 PLUS手机一台。
7.2019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峡江县**镇**村**国道旁的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化肥批发部盗窃现金652元。之后,吴某某再次进入峡江县**有机肥店内实施盗窃时被一直追踪的魏某某发现。后,吴某某被魏某某与其他几名群众在**酒楼前抓住并被扭送给公安机关。民警当场在吴某某背包中搜出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另有7部手机及若干现金。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共盗得六部手机。经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总价格7068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米手机一台;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前科证明、红米手机未估价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峡江县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772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兴荣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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