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2014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人民币500元向黄某某收购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400********)各1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收购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400********)、建设银行卡各1套及向钟某某收购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1套,上述银行卡有含有U盾、电话卡及身份证照片,除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被扣押外,其余6套以每套1000元转售给“国斌”(另案处理),从中获利。

2019年4月7日19时许,曾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新源商业楼802房间,被人以告知要注销“分期乐”贷款帐号需缴纳钱款为由诈骗走人民币66800元,其中25000元转入上述户名雷某某的农业银行卡、16500元转入上述户名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小区**栋**房间被抓获,并当场扣押工行U盾1个,联通电话卡1张,上述户名黄美钰的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14070********),红米5A手机1部,iPhone7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U盾及手机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开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雷某某、钟某某及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