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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住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2329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2人诈骗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上将联系方式与性暗示的信息印制到卡片上制成招嫖小卡片,并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汕头市、揭阳市发放。引诱被害人通过卡片上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再由吴某某的妻子李某乙(现在逃)接听,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性服务,再以出台费、服务费、道具费为由,通过支付宝收款码诈骗被害人钱款,后再谎称无法上门服务,要三天后才能退款拖延时间,拉黑被害人的微信,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2020年7月份至案发时,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1500元人民币、张某某29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6日,吴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发放招嫖小卡片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招嫖卡片1889张、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提取、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钢

                                               检察官助理 卢锘昂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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