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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图什业图居委会****单元***室,现租住在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小区(白音胡硕**站附近小楼),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胡某某(已判决)在科右中旗注册成立科右中旗信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某某利用“顺和生活消费云平台”在科右中旗积极发展下线,运作模式为缴纳1万元会员费获得加入资格后,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形成金字塔状的会员网络结构。发展新会员将会得到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返利(奖金),返利分为直推奖、碰对奖、商家奖励等。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协助胡某某提供会员注册、报单,收取会员费等服务,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8人,涉及传销金额达2,058,886.00元人民币,获得返利192,2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缴纳凭证、吴某某发展会员层级图、下线人员名单、下线人员返现时银行流水、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提供的《关于临沂市1.24顺和酒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线索研判报告》、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

2.证人胡某某、白某某等24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协助胡某某提供会员注册、报单,收取会员费等服务,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8人,涉及传销金额达2,058,886.00元人民币,获得返利192,22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小娜

2019年8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共3册;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3.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租住在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小区(白音胡硕**站附近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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