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路**院**单元**室。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为了经营**所承包的石料厂,在乡宁县双鹤乡青峰崖东面山坡雇佣挖掘机推地修路,占用林地24.94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