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4********,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第**作业区**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害人林某某在海南省定安县**农场承包一块地种植菠萝蜜,2020年5月3日早上,被告人吴某甲打电话叫帮被害人林某某看管菠萝蜜园的管工梁某甲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吴某甲提出叫梁某甲帮他在菠萝蜜园里开采石头后免费给吴某甲拿去卖,梁某甲不同意,吴某甲又提出让梁某甲叫老板给3万元,他自己找工人及设备进菠萝蜜园里开采石头,遭到梁某甲拒绝。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找来挖掘机到**农场**区**队**村林某某承包的菠萝蜜园,将林某某菠萝蜜基地进出的一条道路挖断,致使埋在道路下的三条排水管道被损毁,造成该基地无法正常出入,严重影响基地正常生产生活。经鉴定,被吴某甲毁坏的道路损失价值2828元。
2020年5月10日晚上22时许,吴某甲又纠集吴某乙、陈某某等人到林某某的菠萝蜜基地找林某某,因没有找到林某某,吴某甲便对林某某的工人进行威胁、恐吓。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定安县**农场**区**队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2日,吴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82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租赁合同书、示意图,谅解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林某某、证人梁某乙、梁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4.视听资料:手机录像视频;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梁某甲、黄某某、张某某、黎某某、吴某丙、吴某乙、陈某某、莫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28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联系方式1387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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