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采用粘贴二维码的方式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分别粘贴在织金县将军街菜场、织金县廻龙桥菜场的摊位上盗窃他人财物。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叫程某(另案处理)帮自己打印收款二维码,随后两人于16日凌晨2时许驾车来到安顺市西秀区,吴某教唆程某伙同自己采用同样的方式,在西秀大市场和西王山菜场再次实施盗窃。吴某和程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506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吴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汽车租赁信息等书证;2.证人包某的陈述,同案程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刘某、徐某、谭某、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吴某、程某的指认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9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