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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绿达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绿达,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9******** ,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犯奸淫幼女罪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绿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绿达在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号楼下,先后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部无牌“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程某某一部车牌为“厦门.集美*****”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26元,被盗“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94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吴绿达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吴绿达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二部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爱玛”牌和“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各一部等物证;

2.(2019)闽021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和销售单复印件等书证;

3.程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吴绿达供述和辩解;

6.厦集价认定【2020】20号、厦集价认定【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吴绿达辨认被盗车辆及监控截图等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绿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绿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绿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绿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绿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绿达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绿达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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