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 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5日为精神病鉴定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娟乘坐苏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FGJ****小轿车从韶关火车**站前往湖南省**县向一名绰号为“小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毒品,途中,周娟通过微信收取苏某某毒资1000元。到达**县拿到以5500元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8克后,周娟继续乘坐由苏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将其购得的18克甲基苯丙胺运回韶关市,并在武江区**路**栋**房内将3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苏某某。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周娟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周娟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周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娟因吸毒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娟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邓 洁
附:
1.被告人周娟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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