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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子良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蚌埠市**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9时5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C*****”号“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大道自西向东行至怀远县榴城镇境内**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绿灯状态下沿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区域内自西向东许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公(尸检)鉴(法)字[2019]44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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