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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林某某等三人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金某某花园某某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某某花园某某栋**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述两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林某某、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因林某某、梁某某、周某某三名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两案作并案处理。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一个叫“****群”的微信群介绍卖淫女阳某某、卢某某、陪某某等人到怀集县**镇不同的酒店进行卖淫,并雇请被告人林某某介绍、接送卖淫女子给嫖客,雇请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送卖淫女到指定的酒店进行卖淫及派发招嫖卡片,被告人梁某某每月收取3000元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七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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