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驾驶云D*****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周**、谭**、阮**)由罗平县城向罗平县长底乡方向行驶,8时许,行驶至324国道曲靖市罗平县境内K2288+300米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向左侧滑出路面与正在路边水沟里捡垃圾的黎**相撞,造成黎**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及云D*****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黎**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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