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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1时3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陕******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与沙河路丁字路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史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

5.检查笔录:现场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1309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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