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组。1983年9月因惯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12月18日因强迫卖淫罪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东至县**镇**小区韩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牛栏山”牌白酒,又前往**镇***饭店,喝了两杯(一两三一杯)“古井原浆”牌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27省道由**镇往**镇方向行驶,因头晕倒在路边休息。15时50分左右,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到**医院抽血。2019年9月10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20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住东至县**镇**村**组。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本案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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