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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8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9月11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C 4****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1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客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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