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A5****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小区往龙门县**酒店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大道**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当日21时46分,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周某某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梦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一期**栋**楼,联系方式1313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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