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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黄某某(行政拘留)购买毒品冰毒后,打电话叫来周某乙(行政拘留)、周某丙(行政拘留)到龙山县世纪百年大酒店1109房间,该房间是周某甲出钱用其身份证住宿登记。随后四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民警将周某甲从龙山县治安拘留所提解至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黄某某、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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